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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连锁酒店电梯致人坠亡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 吕 佼 通讯员 张 淦)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引起广泛关注的7天连锁酒店电梯事故致一老一少坠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梯维保单位的两名责任人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的7天连锁酒店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电梯有故障,遂通知电梯维保单位青岛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违反规定安排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前去维修,刘某违反技术规范,且在维修过程中未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对制动器简单调整后,电梯继续运行。2015年3月23日11时许,在酒店居住的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72岁)与周某某(女,殁年3岁,系吴某某孙女)在酒店六楼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坠入电梯底坑死亡。

经技术鉴定,涉案电梯由于制动轮与制动闸瓦间隙调整不当,电梯在运行中制动闸瓦衬垫磨损严重(应该更换),使得制动闸瓦衬垫与制动轮之间有非正常间隙。事故发生时,由于制动器失效,制动力矩严重不足,导致轿厢在对重的重力作用下在电梯轿门和层门未完全关闭时向上意外移动,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维修员刘某应负直接责任,林某某违反安全法规,应负领导责任。

案发后,酒店投资方赔付两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刘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林某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过失犯罪,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